制度建设 - 中共辽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中共辽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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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而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6〕12号),对认真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切实抓好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和省委的《实施意见》,结合辽阳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抓好新形势下的人民政协工作是各级党委的政治责任
1、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深化对人民政协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深刻认识政协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坚持这一基本政治制度,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有利于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二是从我国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高度深刻认识政协的地位和作用。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采取这两种民主形式,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对于充分调动广大公民的政治热情,广开言路,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政协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协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是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有利于集中各方面智慧,凝聚各方面力量,形成加快发展的合力。四是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政协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其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形式、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完全一致,同推进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紧密相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2、各级党委要注重发挥人民政协的优势。各级党委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研究新时期发挥政协优势的思路和措施,进一步创新理念、创新思路、创新环境、创新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政协组织的人才和智力优势,努力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方面做出新贡献。各级党委要鼓励、支持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积极参加各种视察、考察、调研活动,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抓住事关全局的关键问题,深入研究对策措施,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大团结、大联合的优势,努力在凝聚力量方面实现新突破。切实把政协组织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力量有效地动员和凝聚起来,形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辽阳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合力。尤其要加强同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系,把这些新生力量团结和凝聚在党组织周围,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三是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履职为民的优势,努力在为群众排忧解难方面有新作为。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政协组织渠道多、联系广的优势,及时通过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渠道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支持和鼓励政协委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特别是要在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鼓励和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3、努力营造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各级党委要把学习宣传《意见》和省委的《实施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在把握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要把《意见》和人民政协理论、政策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县以上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安排对政协理论和政策的学习。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校要将《意见》和人民政协理论、政策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设置专门课程。党委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对《意见》和有关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4、高度重视政治协商工作。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体现,是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协商民主的意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识组织实施。要坚持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做到协商在党委、政府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避免协商的随意性和形式化。制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及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出台地方性重大政策要先协商后通过。在政治协商中,决策者既是协商的对象,更是协商的主体,要对推进政治协商切实负起责任。
5、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制度和程序。要认真总结近年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规范。一是明确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党委、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政府重要规章草案,重大改革方案,包括涉及民生的重要价格调整、城乡低保、社会救助、最低工资标准等重大政策出台;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市政府举债5000万元以上、市政府财力直接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重要人事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党委、政府、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事项。二是规范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形式。要不断完善协商机制,形成全体会议整体协商、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专委会议对口协商的协商格局。主要形式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议,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协商形式要根据协商内容确定。还要在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与政协主要领导,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与政协分管领导,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司法机关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三个层次上建立规范的联系和协商制度。三是进一步健全政治协商程序。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⑴每年年初,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政商的议题。没有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又有必要协商的事项,可在安排每月工作计划时确定。⑵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⑶协商会议召开之前,政协要组织有关人员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做好协商准备,并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人员。⑷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协商的相关问题通报情况,作出说明,并听取意见。⑸政协要及时整理并报送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三、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6、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一样,都具有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扎实推进民主监督。
7、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建设,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8、创新民主监督实践。一是充分运用传统监督形式,提高民主监督实效。要进一步运用好人民政协传统的民主监督形式,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要不断总结经验,科学安排,讲求实效。
二是不断探索和规范新的工作载体,丰富民主监督形式。要积极探索政协全体会议提出建议案的民主监督形式,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听证会制度,使之成为知民情的直通车、聚民心的连心桥和党委、政府决策与民众意见之间良性互动的纽带。进一步建立民主评议制度,有组织地对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批评和建议,并作为党委、政府评价、考核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民主评议工作的年度计划,由政协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提出意见并与政府沟通后,报党委研究确定,或者由党委直接做出安排。认真组织开展专项集体民主监督。在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直接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委员集中时间就某一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开展民主监督。积极利用现代传媒工具,扩大民主监督的影响。还可以通过网站、信箱、委员举报、公开测评等方式,直接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
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就政治经济形势、社会事业发展、社会稳定、全年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中心工作等定期不定期主动向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或全体会议作情况通报,为政协知情明政创造条件。对政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对待,切实整改。
10、规范特邀监督员管理。完善特邀监督员的选派、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及方式等制度。政协委员担任特邀民主监督员,可采取聘任部门提出人选与政协统一安排的办法产生。有关单位和部门需聘任政协委员为民主监督员时,要事先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也可根据邀请单位提出特邀人员名额,由政协党组确定人选;邀请政协委员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担任民主监督员时,要同时征求有关民主党派和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监督员要认真履行监督员职责,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切实发挥监督作用。聘任单位每年要将特邀监督员的表现书面报政协。政协要加强对担任特邀监督员的政协委员进行工作指导和管理服务。
11、加大对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体系,指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提案的送交和督办。承办部门要建立领导包案制度,指定得力人员负责办理工作,切实解决“重办理、轻落实”的问题。对提案中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研究落实,及时答复;对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要实行建档跟踪、滚动式办理,并进行情况反馈;对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要完善重点提案的确定程序,广泛征求政协委员的意见,并与党委和政府充分沟通,确保重点提案确定的科学性。建立和完善重点提案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办、分管领导领办、办公部门督办、具体部门承办并报告的制度。对重点提案政协主席、副主席也要进行分工督办。重点提案办结后,要由党委、政府承办部门或司法机关负责同志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重点提案办理结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察,每年向同级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当年提案办理情况和上年列入计划、本年度予以落实的提案办理情况,并在政协全体会议上作出书面报告。党委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有提案办理任务的,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政协反馈。
四、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12、扎扎实实地搞好专题调研。调查研究是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要注重发挥政协位置超脱、不受部门利益局限、能客观公正反映问题的优势,发挥政协专家学者多、智力密集的优势,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一是选准调研题目。党委要主动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提要求,支持政协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开展调查研究。政协也要主动征求各方面意见,确定重点调研课题。二是完善调研的组织协调机制。要建立健全由主席或副主席分别牵头负责,依托各专委会组织政协委员开展调研的责任机制,建立健全政协组织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联合调研机制,探索上下级政协围绕一个专题进行调研的联动机制。三是在提高调研质量上狠下功夫。要树立精品意识,努力使调研成果进入党委、政府的决策。调研既要有广度,更要有深度。要深入实际,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要通过开展咨询、论证等活动,提出既有清晰思路又有可操作性措施的对策建议。
13、切实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政协更多地反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情绪、意见和要求。建立健全社情民意信息网络,加强信息员队伍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联系点的建设,不断拓宽社情民意来源渠道。政协各专委会要通过界别、行业收集社情民意,还可采取在社区设置“社情民意信箱”等方式,收集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运用好政协《社情民意》这个载体,畅通信息反馈渠道。要不断完善党政领导机关对社情民意的受理、办理和信息反馈机制。
14、建立健全政协意见和建议的吸纳落实机制。要重视对政协议政、建言献策成果的运用。对政协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切实采纳,及时反馈。对以政协委员会名义提交的建议案、重要建议和调查报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并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要的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将吸纳落实情况在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对以政协办公室名义报送的调查报告、建议、社情民意等,党委、政府领导特别是分管领导要亲自阅批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落实结果。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协意见、批评、建议、社情民意和领导批示落实工作的督察,对应落实未落实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5、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重要作用。要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政协参加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履行职能的各种活动。各民主党派在政协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提出意见是一种组织行为、政治行为,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协商合作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要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的名义发表意见和主张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政协的重要活动要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16、注重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全体会议期间要充分发挥界别作用,讨论组按界别划分,大会发言突出界别的重要地位,以提高全体会议总体协商议政水平。按界别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及其他各项活动。通过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进一步发挥界别的重要作用。鉴于党派团体外的其他界别没有固定的联系组织,可在政协的专门委员会设立这些界别的联络工作组,由各专门委员会统筹安排和组织这些界别的委员活动。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促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
17、进一步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主体作用。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进行学习和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政协组织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要加强同政协委员的联系,设立政协委员接待日,主席、副主席轮流接待委员来访,经常召开委员约谈会、座谈会,定期走访委员,组织委员开展活动。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积极支持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不得对提出批评或不同意见的委员进行排斥和打击报复,如出现此类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的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向同级政协党组通报。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并在时间和经费上予以保障,其各项待遇不能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18、健全政协委员管理服务机制。一是明确政协委员参加经常性活动的组织方式。我市的省政协委员,按照省政协的委托,由市政协主席负责召集,编入市政协有关专委会并参加各项活动。市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属中省直单位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入市政协各专委会统一组织活动,属于县(市)区属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各类单位的,在按界别编入市政协专委会的同时,委托县(市)区政协主席召集和联系。二是严把政协委员“入口关”。各级党委的统战、组织部门在推荐政协委员时,要充分考虑界别特点,把是否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专业性和参政议政能力作为推选的重要标准,并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特别是政协党组意见;提出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作为其他界别委员人选时,要征求其所在的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的意见;换届时原有政协委员的退留,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减少政府部门兼职委员,增加高学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及港澳台商委员。三是要建立健全对政协委员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委员参加会议活动考勤、评比表彰、工作反馈及辞职制度等。对不能履行职能的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政协组织要及时将其表现反馈给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党委组织、统战部门经考核向政协提出建议政协委员辞去职务的意见后,由政协履行有关程序。
19、市政协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协的指导。在每届政协任期内,市政协要组织县(市)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分期分批培训一至两次;召开一至两次县(市)区政协工作经验座谈会,总结交流政协工作的经验。密切与县(市)区的联系,及时沟通工作情况,一般每年召开四次县(市)区政协主席联席会,通报、交流有关情况。
20、大力加强人民政协的机关建设。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基本理论,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提高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二是完善工作制度。要完善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会议制度、调研制度、视察制度和各种活动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三是建设高素质的政协机关干部队伍。配备好工作班子,加大干部培训和挂职锻炼的力度,适当增加政协机关的非中共干部数量,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干部队伍。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21、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协工作。一是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支持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作用,积极为他们履行职能创造有利条件。二是要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政协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工联系政协。政协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要列入党委年度、月份工作安排。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政协工作,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解决政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要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政协会议和参加政协活动的制度。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除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听取意见、参加协商外,每年至少要参加一至两次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党委和政府有关副职领导每年要参加一至两次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四是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同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其主要领导每年要主动参加一至两次与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主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22、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要重视政协党组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党委、政府要及时向政协党组通报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委托政协党组召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对政协党组请示的问题,党委要及时研究并答复。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的工作中去。要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合作,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要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党委有关部门研究政协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23、加强政协机关的组织机构建设。要适应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协机关的组织机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成立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规格为正县级。县(市)区驻会副主席不足2人的可增加到2人,县(市)区政协不驻会的党外副主席要纳入市管干部序列,享受同职级待遇。针对县(市)区政协机关编制偏少的问题,县(市)区委、政府要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加以调整,以加强政协机关工作力量。乡镇(街)成立政协委员工作联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加大政协机关干部向党政机关交流的力度,确保政协机关每届向外交流的干部占机关编制总数的15%。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协副秘书长。
24、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协的经费保障。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增加对政协的经费投入。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视察、政协和民主党派的专题调研、办公设备和工作用车等支出给予保障,确保政协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从2006年起,市政协委员活动经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800元,县(市)区政协委员每人每年应不低于500元。
25、各县(市)区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贯彻落实中发〔2006〕5号、辽委发〔2006〕12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方案。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要制定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发至县级)
 
 
 
 
 
 
(辽市委发【2006】18号)
 
 
 
 
 
 
 
 
 
 
 
 
 
 
中共辽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年12月1)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1、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大意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各级党委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加强人民政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继续把人民政协事业推向前进。
2、把政协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要亲自抓政协工作,确定一名副书记具体联系政协工作。市委和县(市)区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政协工作。坚持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参加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联系政协工作。同时,把县(市)区委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和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支持政协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委、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党委要向同级政协党组交任务、提要求,定期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协党组请示的问题,党委要及时研究答复;党委、政府作出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要及时向政协党组通报;党委可委托政协党组召开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
4加强政协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各级党委应着眼于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为政协组织配备好领导班子。保持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合理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党内外比例。其中,县(市)区政协每届领导班子中至少应有1名比较年轻、能任满两届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5积极开展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党委中心组要定期安排有关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专题学习。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和培训计划,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把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政策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开辟人民政协专题、专栏,多层面、多形式地加大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6、明确政治协商原则。各级党委要增强开展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规范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坚持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不以情况通报代替政治协商,不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以组织形式进行的政治协商,避免协商的随意性和形式化。凡属应当进行协商的事项而未进行协商的,党委不讨论、人大不通过、政府不实施,并作为一项制度和原则认真坚持。     
7明确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党委、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和预算调整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政府重要规章,重大改革方案,包括涉及民生的重大政策;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举债5000万元以上、市政府财力直接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本地区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重要机构的设立、撤销与调整;重要人事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党委在政治协商中处于主导地位,要统一部署和协调,形成党委主导,政府、政协联动的工作机制。每年初,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政治协商的计划和议题。没有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又有必要协商的事项,协商议题也可临时确定。各县(市)区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对政府举债及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协商范围作出规定,对重要人事问题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协商方式进行探索,不断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8、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人民政协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积极探索和完善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党委和政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约束机制、民主监督与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督联动机制、民主监督的督办及反馈机制。不断丰富民主监督方式,畅通民主监督渠道,拓展民主监督手段,寓民主监督于政协建议案、提案以及评议、视察、参与工作检查等活动之中。
9、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各级党委应统筹安排,支持政协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评议政府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在每届任期内分别对政府主要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评议一次。被评议部门的确定可由政协党组提出,也可由党委直接作出安排,并以党委文件印发政协民主评议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方案。要高度重视评议结果的运用,作为党委、政府评价考核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
10、扎实搞好政协视察活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主动支持和配合政协搞好专题视察。总结推广我市政协 “无陪同”视察、政协领导牵头视察重点提案办理情况等做法,科学安排视察题目和具体工作方案,充分听取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意见,提出视察建议,提高运用视察方式开展监督活动的实效。
11规范特约监督员工作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的监督。政协组织要以“统一选派、统一培训、统一对接”的原则整合特约监督员队伍,根据需要组成特约监督员小组,加大特约监督员工作组织协调力度。有关单位和部门需聘请政协委员为监督员时,要按《中共辽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市委发〔2006〕1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被监督单位要积极为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及时将特约监督员的表现书面报政协党组。
四、不断提高参政议政实效
12大力支持政协开展调查研究。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全局工作部署,每年选择一些适合政协特点、易于发挥政协作用的重大课题和重要工作,委托政协进行调研或邀请政协委员参加论证。政协要主动征求各方面意见,科学确定调研课题。建立健全由政协主席或副主席牵头负责,依托各专委会组织政协委员参加调研的机制,建立健全政协组织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联合调研的机制,探索并完善市、县(市)区两级政协组织围绕一个专题进行联动调研的机制。政协组织要进一步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创造调研精品,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
13、切实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政协以各种方式反映社会各界群众情绪、意见和要求。加强政协信息员队伍和信息工作机构以及反映社情民意联系点的建设,不断拓宽社情民意来源渠道。可采取界别活动、委员活动小组等形式,在社区设立社情民意热线电话、社情民意信箱,以及加强社情民意网络建设等方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发挥市政协主办的《社情民意》刊物的“直通车”作用。
五、高度重视政协建言献策成果的运用
14、建立办理落实工作机制。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狠抓落实、及时反馈。对以政协委员会文件形式提交的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并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要的应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将吸纳落实情况向政协反馈。每年要由党政办公部门主办召开政协提案交办会,党政领导要出席会议,并作出工作部署。对政协报送的重点提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必要时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及办公会议讨论。提案办理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市政协党组要安排政协专题常委会,听取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并组织政协常委对重点提案办理结果进行评议和民主测评,对满意率达不到60%的,将由承办部门在下一年度内重新办理和反馈,切实解决重答复、轻落实和反馈不及时的问题。对政协报送的评议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成果报告,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承办部门要在3个月内反馈落实情况;对政协报送的视察报告和调查报告党政分管领导要阅批,重要的党政主要领导要阅批,承办部门要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对政协以各种形式报送的建议以及社情民意信息等,党委、政府领导认为需要部门承办的,要及时批示给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分解给相关单位分别办理。
15、加强对政协建言献策成果运用的督查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党政分管的领导同志负责督促检查,确保采纳政协建议所作出的工作安排得到落实。党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政协议政建言成果的工作督查。对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在政协报送的各种文件、材料上的批示,应及时向政协通报。对政协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办理答复后,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督促落实到位,对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要制定限期落实的措施,不得以复代办。
六、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政协事业
16、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政协工作。各级党委要着眼于新实践新发展,加强对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的研究,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对人民政协工作实践中的全局性、深层次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理性思考。善于对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进行总结,上升到理论高度,用以推动工作。成立辽阳市政协理论研究会,并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纳入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总体规划,整合研究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努力用理论创新成果指导政协工作实践。
17、进一步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创新。要制定完善和认真落实以下制度。党委、政府领导参加政协重要会议和活动制度:党委常委和政府副职领导都要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听取意见,面对面地开展协商活动,此外,每年还应参加1至2次同级政协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通报制度:党委、政府每年应向政协通报2次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情况;政协领导参加和列席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党委召开的常委(扩大)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要邀请政协领导同志参加,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可视内容分别邀请政协领导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对口联系协商制度:确定党委、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建立对口协商的相关制度;表彰激励制度:定期对优秀政协委员和政协建议案等进行表彰。
18、加大政协工作创新力度。积极推进政协的思想观念创新、工作内容创新、组织机制创新和活动形式创新。根据履职的需要,打造载体、创新方式,如召开决策论证会、议政会、研讨会以及各种形式的评议活动等,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实效。
七、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加强自身建设
19重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完善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合作共事的机制。要支持民主党派以本党派的名义在政协大会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提出代表本党派的提案,自主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政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调研、视察、民主评议及其他重要活动,要积极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要广纳群言,广求善举,广谋良策,积极吸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按有关规定比例配备。
20、注重突出政协的界别特色。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积极探索开展界别活动的方法和途径。政协各种会议的分组及发言等,要突出界别特点。要注重按照界别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要注重通过界别渠道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
21、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完善委员产生的推荐、协商制度,进一步优化委员结构。强化委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提高委员的整体素质。要教育和引导委员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塑造良好形象。有关方面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委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党委有关部门要会同政协党组制定完善委员管理办法,对不积极履职委员要进行批评、通报、戒免谈话,仍无改进的予以劝退、辞退。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按工作区域与按界别“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政协委员开展活动,为委员参加履职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22、进一步加强政协机关建设。各级政协机关要切实抓好干部学习培训,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政协机关干部调查研究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周到服务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干部队伍。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非中共干部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年轻干部到政协机关工作。加大政协机关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交流的力度,重视解决政协干部交流不畅的问题,确保政协机关每届交流干部占机关编制总数不低于15%,党委组织部门要制定交流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落实。
23、保障政协工作经费。适当增加市、县(市)区两级政协工作经费,市政协委员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县(市)区政协委员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同时要保证政协大型活动、重大专题调研与论坛会议、征集出版文史资料等所需费用。对政协机关的办公经费、办公设施、工作用车、信息化建设等,同级政府应给予重点支持。
24、合理确定政协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协机关的组织机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市政协调研机构,使之在机构建制、人员编制和干部素质等方面更加适应工作需要。县(市)区驻会副主席不足2人的可增加到2人。各县(市)区政协组织中应设立相当于专门委员会级格的委员工作机构,同党委有关部门一起强化委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县(市)区政协的机构设置,机构和编制数量偏少的应尽快解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要加强对政协工作的组织协调,委员较多的地方可设立政协委员联络小组。
(辽市委发【2009】18号)
印发《bet365体育在线投关于
民主评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
《bet365体育在线投关于民主评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 共 辽 阳 市 委
                                  2010年3月4
 
bet365体育在线投关于民主评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0年3月4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辽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意见》(辽市委发〔2009〕18号),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促进市中级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市政协拟于2010年3月旬开始,利用四个月的时间就市中级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以推动审判工作上水平为落脚点,坚持民主协商、客观公正、促进和谐、加强沟通、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民主评议,实施有效民主监督,帮助和促进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队伍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为推进我市实施三大战略举措,实现“四个一”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评议内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市中级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实际,重点评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制度建设等六个方面的情况。
三、民主评议的方法步骤
民主评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发动阶段(3月1-3月10)。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评议工作方案、组成评议队伍、培训评议人员、制作民主评议调查问卷、召开动员会议并安排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政协及参加评议人员通报工作情况。
2、调查研究阶段(3月11-4月15)。组织政协委员通过汇报会、座谈会、调研视察、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暗访等方式,深入到被评议单位、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中,广泛了解和搜集社会各界对市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将调查情况梳理汇总,撰写评议意见,并形成综合评议报告,向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3、评议整改阶段(4月16-5月31)。以市政协主席会议名义召开评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会议,主席会议全体成员、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市纪检委、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邀请市委、市政府分管政法的领导出席,部分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列席会议。评议会议采取参评人员评议发言、市政协提出《建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讨论发言、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表态发言,出席会议的市领导讲话。会后,市政协将《建议案》以政协委员会文件形式上报市委,抄送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市委领导批示及评议会提出的要求、市政协《建议案》以及评议中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市政协反馈整改情况,整改结束后,写出整改工作报告。
4、总结提高阶段(6月1-6月30)。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议人员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视察,听取整改工作报告,并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政协评议、采纳政协建议、改进工作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形成民主评议工作总结报告。按照辽市委发〔2009〕18号文件规定,民主评议结果将作为市委评价考核市法院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参加评议人员
民主评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由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革市委会、民盟市委会、民建市委会、民进市委会、致公党市委会、九三学社市委会、工商联合会牵头,分别组成8个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成员组成。
五、组织领导
1、加强对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民主评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在主席会议领导下,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协主席尚杰洪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协副主席郭艳担任,成员有市政协副秘书长于万代、市政协副秘书长李艳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刘玉庄、市法院副院长范文来、市委统战部副部长韩锡明、市政协社会法制委主任孙民、市政协委员联络办主任王贵达、市民盟主委刘刚、市致公党主委汪明辰、市民革副主委王玉家、市民进副主委金文科、市九三学社副主委张雅君、市工商联副主席肖纯、市侨联党组书记王冬梅、市台联会长齐玉林、市民建秘书长李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议工作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并适时听取评议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主任孙民兼任,办公室负责整个评议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2、加大对民主评议工作的宣传。要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及时与新闻单位联系,加强对这次民主评议工作及人民法院工作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政协民主评议工作的效果。
六、具体要求
1、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要高度重视评议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评议小组,落实调查对象、落实工作任务、落实领导责任制。
2、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民主评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调研室、委员联络办公室参与评议的有关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积极配合评议工作。
3、加强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由于法院日常工作任务繁重,开展此项工作既要得到法院领导的重视支持,又要尽量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特别是在调查时间上要科学安排,做到日常工作与评议工作统筹兼顾,确保评议质量,促进中级法院队伍建设跃上新台阶
(辽市委字【2010】2号)
关于建立市直部门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
对口联系制度的通知
(2010年9月19日)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和实效,根据《中共辽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意见》(辽市委发[2009]18号)建立市直部门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口联系协商的部门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口联系市政府办以及涉及提案办理的有关单位。
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对口联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煤管局、市国资委、市物价局、市畜牧局、市扶贫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辽阳银监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等单位。
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对口联系河东新城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人口计生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旅游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气象局、辽阳电业局等单位。
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对口联系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协、市文联等单位。
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对口联系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单位。
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对口联系市台办、市民委(市宗教局)、市外经贸局、市对外开放办、市外办、市招商局、海关驻辽阳办事处、市检验检疫局等单位。
市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对口联系市社科联、市档案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志办等单位。
除以上相对固定的对口联系关系外,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和部门加强对口联系。
二、对口联系的内容和形式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市直部门要保持经常性联系,并就有关涉及全市性重要工作及关系民生方面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对口联系的形式:
1、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市直部门的主要领导与对口联系的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一般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各自工作情况,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协商有关问题等。
2、开展视察、调查活动。市直部门要积极支持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视察、调研等履职活动。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查、视察等活动事前应加强与市直部门的沟通,认真听取意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3、为市政协开展专题协商做准备。市直部门制定涉及全市性的重要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它重大措施前,应事前通报,在决策前由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调研或共同研讨论证,为市政协专题协商会做准备。
4、交流信息。对口双方印发的较为重要的文件、简报、资料,应及时抄送对口联系部门。
5、列席会议。对口双方召开的重要业务会议,应视情况邀请对方参加。
6、答复和反馈。市直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调查、视察报告、提案及建议,并及时给予答复和反馈。
三、加强对口联系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口联系协商工作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委、市政府、市政协机关有关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具体工作。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与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对口联系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应对市直部门与政协专委会对口联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总结,促进对口联系工作的落实。
 
 
 
 
中共辽阳市委办公室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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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市委办字【201025号)